*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
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1]136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