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招聘程序是:
1.每年第一季度各招聘单位提出岗位需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院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单位组织初审工作。招聘单位成立招聘委员会(由7-11位专家组成,院外专家不少于1/2,年轻专家、管理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严格按照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获得2/3及其以上票数者为初审通过;招聘单位将通过初审的候选人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与招聘单位已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知名学者,可经过2-3名海外著名同行专家推荐后,由招聘单位直接上报。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各主管业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同时将材料分送3名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领导小组对通过复审者进行终审;报财政部审批后公开发布招聘结果。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年限制,一次聘期为3年,在聘期间,通过签定的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受聘人员在院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分别建立以科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对引进人才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中期考核及终期评估。
1.对未能按契约到岗位工作者,取消其入选资格,院收回所拨经费;对中期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应停止其研究计划,取消其入选资格,院收回其住房和剩余经费。院收回的经费须上报财政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2.聘期结束后,招聘单位组织7-9位专家组成评议组,对其工作进行初评估;各主管业务局对其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估,并评出20%的优秀者;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给予一定强度的后续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根据契约管理条例处理,并通报全院。
第八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杰出人才在聘期内可获得一次性200万元(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7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外,另可按规定享受杰出人才岗位津贴。知名学者在聘期内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全部为科学事业费)的专项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