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7日 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精神,根据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带动一批重点学科的发展,提升我院在世界范围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
第三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包括引进长期回国工作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和招聘短期回国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两种方式。
第四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学术水平、科学道德和为国服务的统一,采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五条 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即从2001年至2005年,计划引进500名左右的国外杰出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国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5.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影响的论文并被SCI或EI收录和引用;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该学科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
6.具有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