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省市科委要充分认识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倡导、大力扶持其建设与发展,使我国孵化器数量有一个大的提高,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挥孵化器的特殊作用,有条件的院所可直接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地方政府要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区必须把孵化器作为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措施,下功夫办好。
“十五”期间,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家扶持政策;设立孵化器建设引导资金和合作基金,推动全国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2.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要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积极创办专业孵化器,提高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质量。在科技资源相对分散,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创办孵化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在中心城市和高新区发展较好的地区,要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创办各种类型的孵化器,推进孵化器的多样化、多元化和网络化、国际化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孵化器的发展模式,防止盲目跟随和攀比。
各省(自治区)、市科委,高新区和当地政府要特别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研究机构、国有企业创建孵化器。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孵化器,为当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内外孵化器紧密合作的“哑铃”式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方式。在办好国内孵化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合作方式建立海外孵化基地,将整合科技产业化资源的触角伸展到国际领域。
3.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质量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来营造适于科创企业迅速成长的环境:要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高速信息网络、全天候的物业服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要有对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资本的引导政策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要具备孵化资金(种子资金)、信贷担保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权交易和上市渠道,并注重引入商业投融资机构;要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人才资源与市场信息,开展各种交流、会展活动;要实现与大学、科研院所、投融资、经济技术咨询、市场中介、人力资源、财务、法律事务和商业策划等机构的连接或引入;要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鼓励在孵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文化,鼓励在孵企业之间非正式交流,开展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意识,烘托创业氛围的活动,提高创业者政治与社会地位,使政府与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和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要应在孵企业的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的服务。
不同类型的孵化器要加强自身的特色服务:专业孵化器要有专业化的创业设施、政策和服务;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国际企业孵化器要提供与国际接轨的工商注册、多次往返、方便居留、子女人学和生活服务等跨国创业所需要的服务;国企创业孵化器要针对国企及传统企业的特点,突出科技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创业者权益的保护等服务和措施;大学科技创业园要根据大学生创业的特点,加强商业策划、企业诊断、管理培训与人才资源配备等服务,使创业者顺利完成企业初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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