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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2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 农业科技园区由科学技术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组长由科学技术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司(局)级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司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4条 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5条 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6条 各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

  第7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8条 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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