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申报材料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后附);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开展省级实验区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批
1.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评审:召开国家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申报单位情况介绍和专家组的考察意见,经过答辩和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3.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领导小组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和省有关协调组织或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科技部会同相关部委组成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审查批准国家级实验区;
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十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机构挂靠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办公室根据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以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向国家领导小组提出国家级实验区的规划及选点等建议;
2.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