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