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