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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9日)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4月3日科学技术部发布 国科发基字[2002]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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