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和专家有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科技部和财政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申请企业在收到管理中心制发的合同书草本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客观评价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和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暂行规定、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和本实施方案,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对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