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二)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一般采用评估或竞标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三)对评估或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四)技术、市场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上述规定的立项审查方式进行组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创新基金以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评估、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立项审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创基金需重点扶持且无偿拨款数额较大、具有较多潜在承担的单位、具有明确开发目标的项目,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招标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第八条 立项审查工作执行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
第三章 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及专家
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招标工作的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须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代理机构应从事过科技项目招标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参加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应依据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 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