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五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本年度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审查、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审查
第四条 立项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评估、招标。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或满足招标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一般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方式,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