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经咨询创新基金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在每年3-2月间,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三)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以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十)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对(一)、(二)、(三)款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管理中心;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软盘也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项目,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应是熟悉被推荐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级)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