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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7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18日 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1999年6月18日

附件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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