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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失效]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在参考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最终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概算建议和评审工作总结报告,报领域办公室和主管司审核同意,并经863联办会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复审专家署名推荐的非共识课题,由主题专家组、专家委员会和领域办公室联合会审,并提出审议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由863联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课题申请获科技部批准后,由主题专家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批准的课题申请通知未获批准原因。通知应加盖有关领域办公室印章。

第六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坚持回避制度。
  1.所有申请和参加申请课题的人员,不得担任申请课题所在主题的初审和复审专家;
  2.参与863计划管理的专职、聘任人员,领域专家委、主题专家组成员和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研究所或系)、师生(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课题申请的初审和复审;
  3.每一课题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申请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可以随课题申请书一同寄出)。
  4.初审和复审会开始前,各评审专家要根据所在评审组拟评的课题申请,填写《评审专家申明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申请及回避原因。此表由领域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保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并签署保密协议。
  1.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 不准泄露初评和复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和有损国家或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3.不准将回避人应回避的课题的评审过程中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泄露给应回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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