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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复审专家组结合主题目标和指南要求,对进入复审的课题申请逐项审议。对于拟定课题经费超过200万的课题,必须邀请课题申请人到会进行答辩陈述;对于拟订课题经费在200万以下的课题,主题专家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对初审意见分歧较大的、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非共识课题,由复审专家组进行复审并审议。如仍不能取得共识,允许2位以上复审专家分别署名推荐。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初审阶段未通过的其他课题申请,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课题申请,经4名以上复审组成员分别提交推荐书推荐,可纳入审议。如果复审通过,该复议课题需报领域办公室和863联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指南方向、与主题目标相关性强,并对前期承担863计划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应用转化成绩突出的申请者的课题申请,主题专家组成员可提请复审专家组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复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审议或答辩情况,填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复审评分表》(根据课题分类使用A或B类表),进行记名评分。课题申请的复审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去掉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应另记录在《863计划课题复审综合排序表》中。
  第二十六条 主题专家组将所有课题申请按得分进行综合排序,并根据主题当年经费的控制指标,提出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清单和拟资助的经费概算。
  第二十七条 如果有复审专家署名推荐的非共识课题申请,主题专家组应预留一定的经费,准备用于支持非共识课题。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主题专家组将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提交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二十九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领域总体战略目标,对主题专家组提交的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提出咨询意见,反馈回主题专家组,并同时提交领域办公室。领域专家委员会在咨询意见中不提出增加其他课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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