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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2002年4月9日科学技术部发布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有利于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对创新性课题的支持;有利于企业参与863计划;有利于与其他科技计划的衔接;有利于对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制定本规范的原则:强调公正性,明确评审过程中各方的责权与义务;保持科学性,在评审指标上有利于创新和企业的参与;突出规范性,在评审程序上实现各领域的统一;力求高效性,在保证规范的前提下,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863计划主题项目中择优委托课题的评审。评审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的程序,对前沿探索研究类(A类)和面向应用研究类(B类)课题分类进行。各主题中的招标课题按科技课题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主题专家组负责课题申请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内容明显不符合863计划课题指南;
  3.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资格;
  4.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申请没有企业或应用单位参加;
  5.申请者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课题数,连同在研的863计划课题数超过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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