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过程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与效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情况的评价,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写出核实意见,于15日内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报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写出核实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对任期内经营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价,重点包括:企业经营计划(决策)、资产、劳动工资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项管理情况,以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对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及各种税费和投资者收益解缴的准确、及时性;企业领导人员有无挪用和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