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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铁路企业及国有铁路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一)企业经营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和实现利润的真实、合法性,纳税及完成上缴任务、利润分配等合规、合法性;
  (三)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
  (五)企业重大投资(含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清理情况;
  (七)企业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企业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问题,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提前三日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全面地向审计组提供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经济合同、协议;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及年度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意见)及企业执行情况等资料;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写出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任职起、止时间的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任职期间主要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情况;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及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问题。企业领导人员的书面材料签章后于审计工作开始时递交审计组。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铁路审计工作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听取企业领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测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等。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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