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部门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一般应当直接进行审计,审计任务繁忙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审计部门提出预算商同级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
铁路审计工作规定》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其他各级部门和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审计。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各铁路局、各设计院及部各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由部审计中心负责审计。
(二)铁道部任命的各铁路分局的企业领导人员,授权各铁路局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三)铁路局、设计院、部直属企业任命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各铁路局、设计院、部直属企业的审计部门逐级负责审计。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时,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在审计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各项审计和其他内部经济检查、监督相结合,应当利用国家审计及各经济监督部门经过核实的检查资料。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主动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