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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青岛市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凡持有《孤儿证》的孤儿,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并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办理。
  (二)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对持有《孤儿证》孤儿,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同时,对其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1、凡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的由青岛市财政负担;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
  2、凡领取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社会保障优惠证》,每年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240元,所需资金,由青岛市、区(市)、乡镇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3、持两证的孤儿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由区(市)民政局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发放补助金,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关于孤儿的医疗问题
  (一)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医疗问题
  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在入院时或在院生活期间,若发现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或儿童福利院因设备、技术力量限制无法治疗的疾病需到专门医院进行救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送至市传染病医院或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救治所需的经费,经市民政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社会捐助和市社会福利资金也要予以资助。
  (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医疗问题
  城乡孤儿持《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保障优惠证》)在青岛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透视费、手术费按50%收取,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检查费按70%收取。
  四、关于孤儿的学习问题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发[1995]34号)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精神,孤儿在学习期间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普通中小学免缴学杂费、住宿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统招生免缴学杂费、住宿费,计划内自费生、计划外自费生减半收取学杂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学生免缴学杂费和住宿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组织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如需收费,孤儿免收;制作校服由学校酌情减免;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等收费项目应尊重孤儿抚养人的意见,自愿参加。具体办法按《青岛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特困居民子女就学减免费用的管理办法》(青教字[199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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