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并认真实施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社区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低于社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人口超过6万人的社区则要按不低于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到2010年逐步达到占社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四十。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可以适当给予优惠;如果是出让土地,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一)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
(二)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收费;
(三)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免收营业税。对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教育部门免收杂费、书本费及其他费用;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教育部门或学校并酌情给予助学金。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