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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青岛市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青岛市加快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民办函[2000]35号 2000年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福利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已迫在眉睫。为了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对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广东省民政厅会同当地16个厅(会、局)出台了《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粤民福[2000]2号)》;青岛市在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青政发[2000]18号)》的同时,还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青民发[2000]3号)》。现予转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工作思路,加紧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附件一:

广东省民政厅、计委、建委、高教厅、教育厅、

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国土厅、

卫生厅、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社保局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

(粤民福[2000]2号 2000年1月11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民政、计委、建委(建设局)、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卫生、物价、工商、国税、地税、社保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扶持发展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现决定对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各地要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国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经费。属基建部分的,由计划部门纳入基建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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