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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过渡方案合作项目执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过渡方案合作项目执行单位的通知
(民福函[1993]177号 1993年7月14日)


北京、新疆、辽宁、湖北、贵州、湖南、安徽、山西、海南、云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1992年9月14日明传电报《关于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4至1995年合作项目执行单位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已将项目执行单位报给我部。根据民政部、经贸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项目工作的方针、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以下地区作为过渡方案执行单位:
  一、北京市: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
  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三、辽宁省:鞍山市社会福利院
  四、贵州省:安顺地区社会福利院
  五、湖南省:州市社会福利院
  六、安徽省:泾县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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