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过渡方案合作项目执行单位的通知
(民福函[1993]177号 1993年7月14日)
北京、新疆、辽宁、湖北、贵州、湖南、安徽、山西、海南、云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1992年9月14日明传电报《关于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4至1995年合作项目执行单位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已将项目执行单位报给我部。根据民政部、经贸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项目工作的方针、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以下地区作为过渡方案执行单位:
一、北京市: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
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三、辽宁省:鞍山市社会福利院
四、贵州省:安顺地区社会福利院
五、湖南省:州市社会福利院
六、安徽省:泾县儿童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