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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利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办函[2000]134号 2000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如四川省合江县的沉船事故,武汉航空公司的空难事故,广东江门市烟花厂和重庆市垫江县爆竹厂的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在福利企业中的发生,各级福利生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福利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福利生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尤其是对有残疾人工作的岗位,要视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安排适宜残疾职工本人工作的岗位。
  二、检查的重点企业:主要是生产、运输、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企业,其次是生产煤炭、石油、化工、建筑材料以及压力容器等企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四是残疾职工岗位安全情况。
  四、经过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要限期予以整顿,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止生产、经营,直至采取吊销有关证照、报废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不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必须调换到安全的工作岗位。对于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或场所,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经检查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福利企业的类型,制订具体的安全保护管理措施,于2000年8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我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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