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评选“明星福利企业”和
“优秀福利企业家”活动的通知
(民[1988]城字20号 1988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全国城乡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很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在行业、地方和本系统起骨干作用的优秀福利企业和一批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精明强干的优秀福利企业家。为了表彰先进,推进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批带示范性的福利企业和一支福利企业家队伍,我部决定开展评选1988年“明星福利企业”和“优秀福利企业家”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原则
1988年“明星福利企业”和“优秀福利企业家”主要是在全国城乡福利企业中产生(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街道、企事业单位、乡镇等举办的福利企业)。推荐时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凑数,不降格,不搞地区或类型平衡。
二、评选条件
(一)明星福利企业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福利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办厂方向明确;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健全各项基础工作,企业经营井井有条;经济效益持续上升,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在发展民政经济工作中成绩优异,事迹突出,是本行业、本系统学习的榜样。
(二)优秀福利企业家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民政工作,献身残疾人的福利事业;坚持改革,勇于开拓;大胆改革企业经营方式,并取得显著成效;有战略头脑,善于发挥本企业的优势,敢于到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有创新精神,能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并取得实效;精通管理,善于组织,在企业上等级、产品上质量工作中有突出成绩;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同行业比,处于领先地位;与自己比,逐年好于上年度,在地方福利企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评选办法及名额
评选1988年“明星福利企业”10个;“优秀福利企业家”10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牵头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根据条件各推荐一至二名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明星福利企业推荐表》、《优秀福利企业家推荐表》和《企业经营状况表》(见附件)。“主要业绩”一栏要求填写1000字以上,做到如实反映,评价适当。推荐一名以上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单位,请排出先后次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