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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民政部关于积极扶持乡镇福利企业发展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民政部关于积极扶持乡
镇福利企业发展的联合通知
(农银发[1988]45号 1988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农业银行分行、民政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国家对乡镇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我国乡镇福利生产取得很大发展。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福利企业1.4万多个,职工达48万人,其中残疾人员19万人,年产值48多亿元,实现利润3.5亿元。为巩固和发展乡镇福利生产,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经协商,现就有关扶持乡镇福利生产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乡镇福利企业发展商品生产是农村金融部门的任务之一。各地农业银行、信用社要根据贷款政策和原则,优先向乡镇福利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服务。乡镇福利企业所需的生产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各行在下达的信贷计划中统筹安排。
  二、为促进乡镇福利企业的发展,民政部确定对乡镇福利企业发展出口创汇、名优产品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照顾(贴息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发文)。贴息贷款的建议项目及贴息金等由民政部安排下达到有关省、区、市的项目承担单位。当地民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将民政部审批下达的建议项目计划及有关情况抄送地方有关农业银行,并把贴息金专户存入农业银行。
  三、实施项目计划的乡镇福利企业,直接向当地开户农业银行、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贷款项目要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拨款可视同自有资金),所需的物资、技术、劳力落实;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可靠,能按期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大额贷款还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担保或用企业资产作抵押。各级农业银行、信用社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贷款政策和资金可能给予积极支持。
  四、农业银行对乡镇福利企业贷款按规定确定利率。对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兴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乡镇福利企业,农行对其生产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按现行利率执行,不上浮。
  五、对民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民政部门负责项目选择、评估、立项等;贷款的审查、发放、收回及考核由农业银行、信用社自主决定,实行差额选贷,择优扶持,并承担贷款风险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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