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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河北省开展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河北省开展全国城市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的函
(民办函[2000]18号 2000年2月12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河北省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五年规划及关于成立河北省地名标志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报告》(冀民报[1999]21号)收番。经研究,同意你省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五年规划,并决定将你省开展此项工作实施步骤的第一阶段,作为民政部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全国试点。
  CB17733·1《地名标牌 城乡》之所以被国家确定为强制性产品标准,是由于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地名标志的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涉及民族政策,标志用材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地名标志建设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步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对我国地名管理事业及地名标志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贯彻实施《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涉及面广,需要探索的问题较多,希望你们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严格要求,保证质量,为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提供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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