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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对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地名标志
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厅办函[1999]11号 1999年2月4日)


辽宁省民政厅:
  你省《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辽民区函[199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民政部曾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民行函[1997]222号)中作了明确答复。针对你省提出的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将涉及街路楼门牌管理的归属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就街路楼门牌管理的归属问题再次明确如下: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地名称”是地名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城乡街路楼门牌是居民地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对街路楼门牌的管理,就不可能实现对居民地名称的有效管理。1996年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将街路楼门牌的管理列入居民地名称的管理范围。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明确规定了民政部是我国地名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上述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街路楼门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的居地名称,其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为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并积极做好街路楼门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为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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