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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
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民行函[1997]222号 1997年12月4日)


江苏省民政厅:
  你省《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国务院根据精简非常设机构的原则,撤销了中国地名委员会,明确地名管理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民政部“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方地名管理工作”。因此,民政部门是我国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居民地名称”。城乡的楼、门号码是街、路、巷线性地名的延伸,是居民地地名群体中的点状地名,街巷楼门牌应属于地名标志序列。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将楼门号码及其标志列入居民地名称管理范围。因此,城乡楼门牌号码的命名和其标志的设置是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地名管理的重要职责。
  对于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中涉及地名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一是要切实把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设置工作做好,以便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翔实、准确的楼门牌号;二是尚未开展楼门牌设置工作的地区,应尽快抓紧楼门牌号的编排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以适应即将开展的农村户籍制度管理工作需要。由于目前农村楼门牌管理体制和楼门牌设置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互相协商、互相配合,把农村地名管理和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共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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