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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内业完成。
  (三)调查、搜集和考证工作。根据确定的补查、更新项目和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原始资料,其主要有:
  1.搜集查阅和考证有关史料。如正史、方志、谱牒、碑刻、文物考古资料,有关档案资料等。
  2.搜集现势资料。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文告和报刊、统计资料、简报等。
  3.外业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踏勘测量和拍摄实体照片等。
  这项工作以外业为主,内业配合完成。
  (四)整理资料,制作成果,对获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在编纂图、录、典、志工作中或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新资料,加以归纳、分析,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
  (五)检查验收成果,复制上报。成果验收由地(市)或省(区、市)进行。按照方案要求,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做好补查、更新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成果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成果,填写《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见附件一)。属于《规定》第四章“地名卡片”填写要求范围内的地名成果表,报中国地名委员会一套,需上报地区(市)和省(区、市)的,由各省(区、市)作出规定。
  五、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
  (一)地名和地名资料不断地发生变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将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化,并由专人负责。
  (二)开展经常性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自1991年起,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本方案第二、第三部分的规定,收集各类地名变动资料和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每隔5年,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填写《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并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的要求上报。
  (三)建立地名变动年报制度。自1991年起,每年2月份之前,将上一年的地名变动情况,填写《地名变动年报表》(见附件二),并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的要求上报。
  (四)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专项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如边界或重要地名的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跨界地名的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等。
  六、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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