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全国地名普查和现存地名档案资料为基础,以地名的书写、汉语拼音、语种、类别、位置、来历、含义和演变为重点,对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以反映其特点为主。在原来普查的基础上,应做到更全面和准确。
4.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部署进行,要求于1990年底基本完成。经常性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按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二、范围和内容
(一)地名补查主要是指对尚未普查地名的补充调查。具体范围包括:
1.在《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普查范围内遗漏的地名;
2.地名普查后新产生的地名;
3.在《规定》普查范围外的地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地名资料更新主要是指根据新获得的资料,对原调查的地名资料进行更新、补漏和改错。具体包括:
1.更新是用现势资料更改过时的地名普查资料;
2.补漏是补充地名资料中缺漏的项目和内容;
3.改错是用正确的资料纠正地名普查资料的错误内容。
(三)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的内容是:
1.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含雅名、俗名)、曾用名、简称;
2.地名的书写形式,指标准名称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标准形式;
3.汉语拼音指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
4.语种指标准名称属于哪个民族的语言;
5.类别指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实体的分类;
6.位置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
7.地名来历、含义和演变,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等;
8.地理实体概况,其内容参照《规定》附件二《“概况”编写提纲》中各项要求的内容。
三、步骤和方法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是:
(一)准备工作。普查前各级地名干部要学习《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并做好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宣传工作,以取得支持;同时做好组织准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和工作中必需的图、表等设计和印刷工作。
(二)审核各种有关资料,确定需要补查的地名和资料更新的内容。
1.详细核对原普查用图和更大一些比例尺的地图,搜集、整理普查后新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确定《规定》普查范围内遗漏的地名、《规定》普查范围外的地名和普查后新产生的地名。
2.参照在编纂图、录、典、志工作中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有关历史和现状的新资料,详细核查地名普查的文、图、表、卡等各项成果,通过统计、对比和分析,逐步找出地名普查资料的错误、已变化或遗漏的内容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