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中地发[1988]第15号 1988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
1979年开展的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基本上摸清了地名情况,获得了丰富的资料,为开展各项地名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受时间和当时条件的限制,各地还有不少地名尚未进行普查。而且,地名普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也已经过时,有的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误和遗漏。为了有效地进行地名管理,完善地名档案资料,及时明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必要尽快进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地名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组织进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并作为今后一个阶段地名工作的重点,要求1990年底前基本完成。之后,要建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制度,作为日常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希望各地对这一工作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同时,根据《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
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
为了搞好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明确要求,保证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
(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是在全国地名普查和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以保持地名资料的现势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这是完善地名档案资料、保证编纂地名图书质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进行地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地名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
(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本方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文件为依据;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严肃认真和科学的态度。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地名办公室)组织下,以县、市(县级)、区(市辖)为具体实施单位,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