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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设置界桩署名问题的请示

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设置
界桩署名问题的请示(此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
(民行字[1989]3号 1989年11月11日)


国务院:
  根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国务院已于今年6月批准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见附件)。勘定省界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勘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行政区域界线上树立界桩。界桩一经树立,即是区域划分的永久性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需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省级界桩上,应署名“国务院”,以维护界桩的法律权威。
  界桩拟采用三种规格。第一种双面大型(见附图一),用于过去边界争议较严重和地形复杂的地段;第二种三面大型(见附图二),用于三省边界线交会处;第三种双面小型(见附图三),用于地形较清楚的地段。界桩设置是不等距的,埋设种类和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利于边界地区稳定、易于遵守、尽量少树为原则。为此,我们将在制定勘界办法和勘界测绘技术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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