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县级),由省直辖。
(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国函[1987]200号批复)
三、撤销丹阳县,设立丹阳市(县级),由省直辖。
(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国函[1987]201号批复)
四、撤销东台县,设立东台市(县级),由省直辖。
(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国函[1987]202号批复)
五、撤销兴化县,设立兴化市(县级),由省直辖。
(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国函[1987]205号批复)
六、撤销淮安县,设立淮安市(县级),由省直辖。
(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国函[1987]206号批复)
七、设立无锡市马山区,以马山镇的行政区域为马山区的行政区域。
(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国函[1987]207号批复)
浙江省
一、撤销舟山地区和定海、普陀两县;设立舟山市(地级)和定海、普陀两区,市人民政府驻定海区;将原舟山地区的岱山、嵊泗两县划归舟山市管辖。
(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国函[1987]20号批复)
二、撤销瑞安县,设立瑞安市(县级)。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国函[1987]62号批复)
三、宁波市滨海区更名为北仑区。
(国务院1987年9月4日国函[1987]153号批复)
四、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县级)。
(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国函[1987]186号批复)
五、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县级)。(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国函[1987]187号批复)
安徽省
一、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县级)。
(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国函[1987]102号批复)
二、撤销铜陵市铜山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铜陵市郊区。
(国务院1987年8月17日国函[1987]143号批复)
三、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
四、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
五、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
六、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
七、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富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
八、黄山市管辖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四个县。
九、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绩溪两县划归宣城地区。
(三至九项系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国函[1987]185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