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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3.8 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8.3.9 骨灰寄存室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8.4 电气、照明
  8.4.1 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当无条件二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设备用电源。
  8.4.2 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8.4.3 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 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
  8.4.5 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 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8.4.7 各类用房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各用房照度标准



┌───────────┬──────────┬─────────────┐
│  房间名称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           │          ├───┬────┬────┤
│           │          │ 低 │  中  │  高  │
├───────────┼──────────┼───┼────┼────┤
│悼念厅        │  地面      │ 100 │ 150  │ 200  │
├───────────┼──────────┼───┼────┼────┤
│休息室        │  地面      │ 75 │ 100  │ 150  │
├───────────┼──────────┼───┼────┼────┤
│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  0.75m水平面  │ 150 │ 200  │ 300  │
├───────────┼──────────┼───┼────┼────┤
│消毒室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火化间        │  地面      │ 100 │ 150  │ 200  │
├───────────┼──────────┼───┼────┼────┤
│骨灰整理室      │  0.75m水平面  │ 100 │ 150  │ 200  │
├───────────┼──────────┼───┼────┼────┤
│骨灰寄存室      │   地面      │ 100 │ 200  │ 300  │
├───────────┼──────────┼───┼────┼────┤
│停尸间        │  地面      │ 50 │ 75  │ 100  │
└───────────┴──────────┴───┴────┴────┘

  8.4.8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 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8.4.10 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 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8.4.12 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 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 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规定(或要求)”。

前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经建设部1999年10月28日以建标[1999]257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民政部101研究所。

1 总则



  1.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殡仪馆的服务环境要求越来越高。从8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每年有几百家殡仪馆进行改扩建,同时,又有部分新建殡仪馆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员既没有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又缺乏对殡仪服务流程的了解,有的建筑设计与殡仪服务要求差距很大,致使投入使用后出现了许多问题,给我国殡仪馆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不便。
  人们丧葬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遗体的处置、悼念、骨灰的安置等殡仪服务的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在较宽松舒适的空间环境中进行殡仪活动,有利于人们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因此,总结国内外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设计规范,对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建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1.0.2 新建殡仪馆具有基本统一的设计前提,可按统一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改建殡仪馆与新建殡仪馆对殡仪服务的要求没有区别,因此,本规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仪馆的改、扩建设计。
  1.0.3 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是在一定的基地范围内进行,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有一定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丧葬习俗各不相同,而不同的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必须将丧葬习俗考虑在内。

3 选址



  殡仪馆选址应考虑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殡仪馆服务内容、当地的丧葬习俗、经济和人口发展状况等因素。
  3.0.1 选择殡仪馆建设用地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3.0.2 对于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由于火化设备在焚烧遗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如建在上风侧则会造成馆区下风侧的环境污染。从保护环境、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殡仪馆建设位置时应考虑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
  殡仪馆不应建在地势低洼的场所,一方面天降暴雨时积水难排,给殡仪活动和馆内业务的开展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不利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导致馆区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工作人员和丧主的身心健康,因此殡仪馆应建在地势开阔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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