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清明节期间
防止发生火灾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0]42号 2000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清明节即将来临,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清明节期间深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民发[2000]72号)精神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由扫墓、祭祀活动引发火灾,对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入做好防火宣传工作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南方省(区)火险形势严峻,火险等级急剧升高,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据中央气象台预报,3月底至4月初气温将继续回升,空气相对湿度较小,土壤干燥,火险等级仍然较高。各地要对防火工作高度重视,深入做好防火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防火的重要性,宣传防火安全知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村逐户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紧急行动起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认真部署,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认真查找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清明节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严防火灾发生。
三、采取有力措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