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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三)法律监督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行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监护人;在发现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是否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其他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是否执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则;应当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是否指定了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的情形;是否有其他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押、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是否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关押;对应当减刑、假释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实行以教育、学习文化和生产技术为主的原则;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劳动条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积极与学校、家长、单位、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巩固扩大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
  1.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办案,经常走访学校,配合学校进行道德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3.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帮助家长提高法制观念,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
  4.认真做好社会帮教工作。在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改造回归社会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共同为其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四、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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