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对青少年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促其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3.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视帮教工作,建立帮教体系,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作出贡献。
4.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通过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具体评比标准
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必须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达到以下标准或在其中一项作出显著成绩的。
(一)审查批捕
1.坚持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综合考虑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采取不同于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并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阶段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3.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少数不批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但应实行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制度,并坚持做好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监内教育。
(二)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
1.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必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2.开展社会教育和庭前教育。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居民委员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帮教工作。对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被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在开庭前要做到与辩护人、监护人见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分析犯罪根源,教育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3.坚持寓教于审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要体现出细致、关怀,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老师到庭,以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4.充分发挥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的作用。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在法庭调查后,要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指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案件事实,以案示法,宣传法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增强法制观念及分辨是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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