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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一般不宜为台胞收养服役军人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一般不宜为台胞收养服役军人办理公证的复函
([90]司公字第32号 1990年3月22日)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川司公(90)08号《关于台胞李先齐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台胞为收养现役军人而申办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可劝当事人待被收养人退出现役后再申请收养。如当事人坚持要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由被收养人所在部队请示其上级主管机关,经有权批准的军队主管机关同意后,公证处方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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