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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香港居民陈启耀夫妇为收养戴音申办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香港居民陈启耀夫妇为收养戴音申办公证的复函
([90]司公字第118号 1990年8月15日)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发公管字(1990)第17号《关于香港居民陈启耀领养戴音为养女的请示报告》及附件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回内地收养子女问题,在收养法尚未公布施行之前,应从严掌握。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符合内地有关收养的条件,收养人应按司发函(1990)241号《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附件中第二项1至4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香港居民陈启耀夫妇不符合内地收养成年子女的条件,因此同意你处意见,公证处不能为他们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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