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工作情况的通报
(民办函[2000]58号 2000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新修改的《
收养法》和《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报送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质量不断提高,报送工作逐步规范,促进了我国涉外送养工作依法、有序、健康的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开展涉外送养工作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报送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有的福利院将病残儿童作为正常儿童报送;有的福利院报送的体验报告中儿童的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数据与实际不符,甚至大于数月后收养家庭来华领养时提供的数据;有的福利院虚报涉外送养儿童的年龄,有的儿童不足一岁已满口牙、满地走,有的儿童被收养后,经骨龄检查,实际年龄远低于报送年龄。有的在报送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及审查意见表中没有省级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签名及盖章;没有填写公告的报刊名称及公告日期;有的证明材料缺少送养人户口簿复制件;有的体检表缺少血常规、乙肝五项等必需的化验单。有的儿童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与体检报告、成长报告上的出生日期不符;有的儿童捡拾证明上的捡拾日期在出生日期之前或在入院日期之后;儿童成长报告千篇一律或寥寥数语,不能全面反映每个儿童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情况;残疾儿童材料未提供相应的病残检查报告及病残部位照片,不能准确、详尽地反映儿童的身体状况。特别是个别福利院甚至把有被拐卖或走失经历以及收容机构收容的儿童、父母有精神病史等来源或身份有待确定的儿童材料当作弃婴(儿)报送到中国收养中心。
上述问题的存在,已在国外造成了一定影响。为切实做好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培训
各地要加强对从事涉外收养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对新开展涉外送养福利院院长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有关收养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收养中心《关于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被收养人、送养人材料的函》(收养字[1999]017号)的要求,确保报送的材料齐全、有效、真实、可靠。
二、严把材料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