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内公民“事实收养”调查的通知
(民发[2000]77号 2000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内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国内公民“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掌握国内公民“事实收养”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调查内容
(一)“事实收养”的数量,其中符合新
收养法条件的有多少,不符合新
收养法条件的有多少;
(二)收养家庭的情况(包括收养人收养孩子时的年龄、子女、职业、健康状况、收养时间、收养人的户口种类等);
(三)被收养儿童情况(来源、被收养时年龄、身份及健康状况、是否已入户口等);
(四)收养人是否符合新
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种类(未达法定最低年龄、有子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私下收养的原因;
(六)所调查区、县(市)的面积、人口(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各占多少)经济发展水平。
三、调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分别选择一个市辖区、一个县、一个县级市进行调查。
四、调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查;9月30日前,完成对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并根据抽样调查作出全省“事实收养”情况的测算;10月31日前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民政部。
五、组织实施: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