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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办函[1999]3号 1999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收养登记机关签发的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出境手续及收养公证的重要凭证。为了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严肃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为了加强对收养登记证书的管理,降低印制成本,《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外收养登记及涉港、澳、台、侨收养登记从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证书;中国公民收养登记1999年12月31日前,新式收养证书和老式收养证书均可使用,200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式收养证书。
  二、《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大小为26cm×18.4cm。封面由人造革制作,《收养登记证》底色为枣红色,《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底色为墨绿色,字烫金,封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内芯为90克加“飞燕图案”水印的币纸,为了加强对收养证书印制的管理,内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收养证件管理专用章。
  三、《收养登记证》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骑缝处加盖“收养登记专用章”钢印。各登记机关按照《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民婚函[1992]121号)的要求,刻制钢印。
  四、《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落款处须加盖收养登记机关的公章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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