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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


  收养登记工作是我国新颁布的《收养法》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新职能,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是对特殊儿童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为使民政部门能够做好这一工作,确应为其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但目前我国机构即将改革和调整,财政状况也比较困难,鉴此:
  一、关于民政部门是否专门设立收养登记机构问题,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确需增加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先把工作抓起来,待中央编委和各级政府在研究、部署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时通盘考虑。
  二、关于所需经费问题。民政部所需的经常性的行政开支和一次性的专项开办经费,请民政部先在今年的部长基金中安排,下一步机构改革时,请财政部重新核定,列入经常性的行政开支;地方民政部门所需经费,可同意民政部、财政部的意见,通过收取登记管理费予以解决。
  三、关于各地扩(建)儿童福利院问题,可由民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一通知,督促各级政府重视这一工作。

  附:

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

(1992年3月13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于1991年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规定,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登记和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均由民政部门承担。目前我们正在按照《收养法》确定的任务,积极进行收养登记的准备工作。收养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行政管理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收养法》,现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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