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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选举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答复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选举村(居)委会
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答复
([86]民民字第120号 1986年8月21日)


浙江省黄岩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如何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的请示函收悉。研究,现答复如下: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如需对个别村(居)委会干部进行调整,必须经过村(居)民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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