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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
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民办发[1994]9号 1994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尊老爱幼,扶贫助残,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需要继续发扬这种传统美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提倡社会互助”。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工作者队伍”。自1987年民政部在全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以来,一种以社会互助为特点的志愿者服务发展很快。目前,仅京津沪三大城市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已达百万人之多,他们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送温暖,做奉献。这既是学雷锋活动的继续和发展,又具有改革开放的时代特色。
  提倡社会互助,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可以帮助有困难的群众解决部分实际困难,为国分忧,为民解愁;可以使志愿者在实践中体验社会生活,陶冶情操;可以通过专愿者的奉献精神,唤起人们互助互爱的良知与道德感,净化社会风气,增强群众团结。这些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提倡社会互助、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社区志愿者服务是人们关心社会、助人为乐的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社会互助行为。其特征是坚持自愿原则,利用业余时间,无私地为社会上有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其宗旨是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其活动方式可以是专业性、经常性的,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重大活动的阶段性、临时性的。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提倡奉献精神,但也不排斥由组织者提供必要的补贴和酬劳。
  二、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开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服务的对象和内容还不够广泛。今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4部委文件精神,大力提倡社会互助,为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提供条件,创造方便,研究解决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把社区志愿者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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