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改革,探索社区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目前,社区服务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逐步成为城市民政工作的载体。各地要依据有关政策,按照
《意见》要求,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发展的新模式。要本着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宗旨,坚持福利服务与经营服务、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民政,向社会开放;要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大力鼓励集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人士等兴办社区服务业;在国家给予一定财政拨款支持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大力开展有偿服务,壮大经济实力;要鼓励社区服务单位承揽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有条件的还应扩大服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使社区服务走上产业化、实体化的道路。
四、分类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区服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指导,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要突出重点,优先发展那些对经济建设、居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社会需求最迫切的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还没有开展社区服务的地区,要抓好发动工作,创造条件,逐步铺开;对那些社区服务开展还不够普及的地区,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对那些社区服务开展较好的地区,要抓好完善,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要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逐步把民政主要业务纳入其中,建立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系列、养老服务系列、残疾人服务系列、优抚对象服务系列、社会行政事业服务系列等,努力完成
《意见》提出的基本任务,实现其发展目标,推动整个社区服务的总体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加强法规建设,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社区服务的需要和可能,抓紧制定有关法规。有些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现有政策,要尽快形成法规。社区服务的法规应围绕行业标准、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与价格、评估指标、监督管理、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目前需抓紧制定的有“利用外资”、“行业管理”、“评估指标”和“发展基金”等方面的法规。要进一步摸清社区服务业的底数,为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提供全面翔实的资料。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
《意见》的情况和社区服务业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社会福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