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长春、开封、襄樊、南昌、
昆明等市建立社区康复中心的通知
(民办函[1989]249号 1989年10月28日)
长春、开封、襄樊、南昌、昆明市民政局:
你们报来关于在1990年至1994年建立残疾儿童社区康复中心的工作报告已经初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由你们承担我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0年至1994年合作周期的任务,分别在长春、开封、襄樊、南昌和昆明市建立残疾儿童社区康复中心。
(二)同意你们成立的项目领导班子。
(三)残疾儿童社区康复中心应以现有条件为基础,本着边基建边开展活动的原则,要求1991年6月底以前完成社区康复中心的基建任务。
(四)应把康复中心设在社区里,从社区实际出发,通过开展小型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儿家长,使本社区的残疾儿童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到1994年,得到康复的残疾儿童应占本社区残儿的80%以上。
(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1990至1994年合作周期中将为每个社区康复中心提供部分设备援助,并资助有关残儿康复活动。社区康复中心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和政府要负责解决基建费用及日常活动经费,要配备社区康复中心技术及管理人员。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1990至1994年社区康复中心的工作报告,并参考《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第三周期合作项目1990年工作计划》(附后)制订本社区1990年的工作计划。请于12月20日以前将这两件公文寄我部社会福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