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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
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厅办函[1998]227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地方来信来电,反映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统一思想,规范操作,更好地把这部涉及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贯彻落实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村委会组织法》三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因此,从1998年11月4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拒绝执行。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各地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凡条款中与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相抵触的,不应再作为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或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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