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其他成员每届内要组织培训一至两次,不断提高居委会成员的自身素质。
四、大力支持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工作和社区管理
(一)居委会的工作以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为重点,不再从事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居委会所办企业或市场,经营情况好、可以继续兴办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街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经济收入按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的比例返还。对污染扰民、占道经营、经营困难、不宜再办下去的要依法注销经营资格。
(二)居委会要大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协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办理好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居委会所在地单位要在政策、场地、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在办证、征收税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四)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每个居委会都要有文化活动室和一定面积的社区服务场地。市建委、市规划、土地局要根据我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增加便民利民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
(五)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居民群干的生活补贴。居委会在兴办社区服务业中,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的规定,严禁利用其活动场所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不断改善居委会群干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一)每个居委会配备3名专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经费由区街分担。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将居委会办公经费由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增加部分仍按市、区、街分别负担60%、20%、20%的办法执行。家属委员会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对新建的居委会,从建立之日起除按规定划拨经费外,再由区财政一次性增拨3万元经费,用于居委会的筹建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
(四)除专职成员外的其他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线,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担。